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2476878000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409 分 类 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 2024年8月1日 【打印】 【关闭窗口】 名 称 关于对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61号 主 题 词 福日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智飞、财务总监陈富贵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管理办 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日电子、吴智飞、陈富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强化公司内 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