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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科新: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9月)
GLCCGLCC(SH:600234)2024-09-26 09:15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 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 行审核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