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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600257DHGF(600257)2023-11-20 08:4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