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 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湖水殖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占董 事会成员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 略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 任召集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