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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600257DHGF(600257)2023-11-20 08:4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 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