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大湖股份: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3年11月修订)
600257DHGF(600257)2023-11-20 08:48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五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独立董事在 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