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1411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03005223000 名 称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戴兴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 的决定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14日 【打印】 【关闭窗口】 2.定期报告部分数据和信息披露不准确。2023 年 7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关 于以前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公告显示,公司 2020-2022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主 营业务分地区情况、产销量情况分析、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关联交易有误, 对多处信息及数据进行更正。公司未能审慎核算相关事项,导致 2020-2022 年年 度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 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