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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00257DHGF(600257)2024-02-05 08:4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鉴 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有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