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能源: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 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可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 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