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017 号 综上,公司未及时回复监管函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按 1 监管要求及公司公告承诺的时限提供相关文件,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 第 13.1.4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作为信息披露具 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孙铖予以监管 警示。 关于对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微电子,A 股证 券代码:600360; 孙 铖,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