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乳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127-14 号 GRANDWAY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 010-88004488/66090088 = 传真(Fax): 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127-14号 致: 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 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天润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