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电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重庆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人选、选拔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 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三名,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