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力: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