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炭素: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炭素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御付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2024) 甘金律书字第 402 号 致: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 "本次会议")于 2024年5月31日召开。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魏彦珩律 师、张明兴律师(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提序 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 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 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