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股份:《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 董事的职权,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公司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