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大西洋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订本规 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未弥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