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08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6702800000 名 称 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长庞欣元、总裁黎明、董事会秘书戴芩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庞欣元、黎明、戴芩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 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庞欣元、黎明、戴芩: 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收到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