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园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财务公司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在获准范围 内,按其运营要求提供服务;客户仅限于成员单位。因此,财务公司风险相对可 控。 2.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授信、结算及其他金融服务时,收费标准均等 同于或优于国内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的金融服务,且不逊于财务公司向其 他成员单位提供的同类服务。 3.本次交易有利于优化本公司财务管理、增加融资渠道、提高公司资金使用 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 的情形,亦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 会表决时,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本次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