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1月修订)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发[2001]102 号)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 5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 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 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益。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