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集团: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欧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丽萍、姚 春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 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 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 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