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为适应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 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东方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的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股东大会职权 (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