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通信: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特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公正、勤勉、科学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章 程》和《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董事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参谋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立三名或以上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占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按一般多数原则选举 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 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