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 臂律师事务所 专项法律意见书 义 馨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 上市公司、ST新潮、 | 指 |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公司 | | | | 汇能海投、收购人 | 指 |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 汇能集团、控股股东 | 指 | 汇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有限公 | | | | 司",收购人的控股股东 | | 本次要约收购、 | 指 | 收购人以要约价格向ST新潮除收购人外其他所有持有上市流 | | 本次收购 | | 通普通股(A股)的股东发出的部分要约 | | 本法律意见书 | 指 | 《北京联慧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 | | | 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