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所设立的,是董 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委员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 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 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