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济南高新: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600807S.T.H(600807)2024-04-26 12:12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 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 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可以视重要性程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 称"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 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