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并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其职权范围由董事会会议确定,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会成员 与其他董事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因职务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会成员; (三)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条 1 / 3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出,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从独立董事中产生,经委员会选举 后由董事会任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