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钢股份: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3、公司对2022年1月1日至首次执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 单项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了追溯调整。对于2022年1月1日因适用该规 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 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 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董事会意见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了"关 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司根据上述 要求于2023年度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1、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印发的 16 号准则解释的要 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