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独立董事: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 3 亿元 (含)、上限为人民币 6 亿元(含),相对公司总资产规模较小,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 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 定,作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 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 础上,本着独立、客观、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