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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5号
600868MEI YAN(600868)2024-06-18 07:3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张能勇、刘冬梅、胡苏平: 经查,你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披露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27.69 万元,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但你公 司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直至 2024 年 3 月 16 日才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下同)第十七条的规定。张能勇作为公司董事长 兼总经理、刘冬梅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胡苏平作为公司董事会 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1 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张能勇、刘冬 梅、胡苏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人 员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 况报告,并抄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