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东方电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法律意见书
会社律师事务所 KING&WCDD Bth Floor Towns 1 Chonady IES Chenadu, Sichuan 61002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期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方电气、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其 2019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等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