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大晟文化: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892DS CULTURE(600892)2023-12-28 09:44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晟时代文化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大晟文化"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现 行有效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陈晓玲、王 颖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