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不对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