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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林泽若明、郭 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中泰证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