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天盐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雪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雪 天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 1/3 以上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第 1 页 共 15 页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