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 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 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1 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