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 务。独立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董 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1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