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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600971HYMD(600971)2024-01-30 08:49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作,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等 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 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