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原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应聘请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是董事会 审查、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成绩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仅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有权以公司 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 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1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