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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集团:健民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修订)
600976JIANMIN GROUP(600976)2023-12-08 09:50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制度尚需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风险控制委 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强化独立董事工作 职能,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聘任独立董事,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