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健全董事会 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选聘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委员会由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 一以上。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和召集会议。 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并且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