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马应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 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同时在 3 家境内上市公 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 格的人士)。 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召集人需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