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芳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 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 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 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