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 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 1 - 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