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科技: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修订)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 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四) 最近 3 年受到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