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银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开、公正、 客观的原则,于会前认真审阅了《关于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与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 交易的议案》的有关文件资料。鉴于该等事项构成关联交易(以下简 称"本次关联交易"),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同意给予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 32 亿元、给予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额度 42.3 亿元。 本次关联交易均属于商业银行正常交易业务,具体交易条款按公平原 则协商订立。相关条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要 求,交易公允。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不构成 重要影响,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