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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四名,非独立董事五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