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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峰环境: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 (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 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合理、谨慎、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 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公司不得以在公司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平台发布,召开新闻发布 会、投资者说明会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