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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集能源:新集能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601918XINJI ENERGY(601918)2024-03-20 08:14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1 第1条 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职权, 确保股东大会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煤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3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4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