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包装: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关于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14 号《关于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 简称"问询函")已收悉,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包装"、"发 行人"、"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中金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会计师"、"申报会计师")、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简称"发行人律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 了逐项落实、核查,现对问询函问题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相 同。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黑体(不加粗) | | --- | --- | | 对问题的回答 | 宋体(不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