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 结构,保障和规范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规定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中应当过半数, 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且主任 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